來源:職業病網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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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包括以下措施。
(一)用人位必須履行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義務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的機構組織,設立或聘請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管理職業衛生工作:
(2)制定職業衛生工作計劃、規劃和實施方案,安排專項職業衛生工作經費;
(3)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4)建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
(5)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6)為勞動者配備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7)優先采用有利于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8)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9)組織安排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衛生培訓;
(10)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危害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責任要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警告、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止作業或責令停建、關閉;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任。
(三)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傷社會保險是指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在職業中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或其遺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社會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患職業病的醫療及其生活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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