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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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患職業病的工傷待遇規定是怎樣的?被診斷的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應當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不適合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患者。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勞動法對患職業病的工傷待遇規定是怎樣的?被診斷的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應當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不適合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患者。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勞動法對患職業病的工傷待遇規定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確診的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2)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3)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療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除非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職業病人的勞動合同,應妥善安置職業病人。一到四級絕對不能解除,五到十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者自行提出,三是嚴重違反企業相關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5)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離休、退休和退職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疑似職業病職工,在診斷、醫療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身體健康,但由于工作環境污染較大,如粉塵、廢氣等,很可能導致勞動者工作時身體器官發生病變,形成硅肺、塵肺等職業病。
如果員工患有職業病,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給予規定的工傷待遇,否則員工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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