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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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征求《進一步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煤安監司函辦〔2013〕2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加快推進落后煤礦關閉退出,經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國家能源局、全國總工會等12部門(單位)共同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可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征求意見”欄目下載),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于2013年12月20日前連同電子版一并反饋國家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
聯系人:江洪清;聯系電話:010-64463187(帶傳真)。
電子信箱:mjsc@chinasafety.gov.cn
附件:關于進一步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3年12月3日
關于進一步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國資委、工商局、能源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加快落實小煤礦關閉退出,深入開展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深入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法律法規為保障,以產業政策為引導,以標準體系為依據,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礦關閉退出機制,減少小煤礦數量,淘汰煤炭落后產能,提高小煤礦辦礦水平,推進小煤礦向生產集約化、采掘機械化、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信息化方向發展,進一步調整優化煤炭工業結構,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提升煤炭工業整體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二、工作目標。統籌考慮現有小煤礦數量、地區分布、開采條件、煤炭供需和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按照重點突出、穩步推進原則,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到2015年底全國關閉2000處以上小煤礦。
三、工作重點。以遼寧、黑龍江、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貴州9省(市)為重點地區,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四、關閉對象。按照《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下列15類小煤礦依法實施關閉或退出:
(一) 生產能力在3萬噸/年及以下煤礦;
(二) 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三) 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建設煤礦;
(四) 資源枯竭的煤礦;
(五) 停而不整、整頓后仍達不到標準的煤礦;
(六) 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七) 在規定工期內(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未完成項目建設的煤礦;
(八) 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
(九) 與其他煤礦井田上下重疊且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煤礦;
(十) 未按規定建成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煤礦;
(十一) 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期間內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
(十二) 經停產整頓,在限定期間內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
(十三) 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十四) 災害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
(十五) 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依法予以關閉的煤礦。
五、關閉到位標準
(一)關閉煤礦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關閉完成情況應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中采礦許可證編號、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完成關閉時間等內容必須據實填寫,并與關閉煤礦一一對應;
(二)依法注銷或吊銷關閉礦井的相關證照、注(吊)銷時間要在頒證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電、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設備、炸毀井筒、填平場地;
(五)礦山環境治理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
(六)遣散煤礦所有從業人員。
各地要完善關閉煤礦檔案資料,要將關閉煤礦基本情況、影像等相關資料整理成卷,以備檢查。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實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任務。各產煤省(區、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十二五”后2年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5年規劃,規劃要明確關閉目標、關閉對象、年度目標任務、保障措施、部門分工等內容,并分別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控制目標。
(二)完善煤炭落后產能標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反映資源、技術、安全、環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業落后產能標準,界定落后產能,量化落后產能指標,為淘汰落后產能提供依據。
(三)嚴格煤礦準入。整合技改和單井擴能改造煤礦最低規模、服務年限應分別符合《煤炭產業政策》和設計規范要求,并實現正規開采,具備相應的災害治理能力。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和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礦井原則上不參加資源整合。
(四)加強煤炭資源管理。支持技術、資金、管理實力強且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大型煤礦企業整合、兼并小煤礦,新增煤炭資源優先配置給整合兼并后需擴能改造的煤礦,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現代化煤礦建設;政府決定限期關閉的小煤礦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再延續;在小煤礦多的地區新井建設規模應與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切實推行建大關小、產能置換,新建一處煤礦必須淘汰相當能力的小煤礦。
(五)加大災害嚴重礦井關閉退出力度。各地要以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為抓手,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其所屬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產、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改后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其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并重組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2015年以前基本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對于2015年底以前不能全部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省(區、市),要制定出逐步退出的工作規劃和保障措施、明確保留礦井名單及限采時間,報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并將明確保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名單及淘汰時間在主流媒體上公告。
(六)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積極支持煤礦退出。支持地方政府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優勢企業以收購、控股、參股等方式兼并重組、整合技改小煤礦。對于行政性關閉符合條件的小煤礦,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予以支持。對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對地方政府予以支持。地方政府要制定配套的財政支持政策,并與中央財政一并使用,并向早關、多關地區傾斜。
(七)完善煤礦退出扶持政策措施。各地要制定煤礦關閉的地質災害治理、職工就業安置、轉產扶持、傷殘職工和職業病人處置、困難補助等配套政策措施,穩步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要研究制定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積極引導重點產煤市、縣發展替代產業,在征地、融資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要加快缺煤地區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優先保障缺煤地區的鐵路運力。
(八)進一步簡化整合技改審批程序。各產煤省(區、市)要落實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進一步完善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等制度,完善部門聯動或聯合執法機制;簡化整合技改煤礦審批和有關證照辦理流程,進一步加快煤炭資源整合進度;對于產能提高2個及以上設計檔次的整合技改煤礦項目,取消核準程序,按產業升級項目履行相關手續。
(九)加強對整頓關閉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要認真落實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定期對有關省(區、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整頓關閉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整頓關閉工作進展緩慢、責任不落實的省(區、市),要進行約談;對未完成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任務的地區,嚴格限制該地區煤礦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審批;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完成好的地區,要總結推廣其經驗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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