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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暫行辦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4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第16次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下簡稱安全措施費用)的監(jiān)管,保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所需費用有效投入,預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建辦〔2005〕8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及我省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專門用于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購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的費用。
第四條 各州、市及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jiān)督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安全措施費用的監(jiān)管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按照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公布的安全措施費用費率(以下簡稱公布的費率)確定安全措施費用。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編制攔標價時,應當按照公布的費率,將安全措施費用編入攔標價并單列。
第六條 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我省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際,在招標文件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明確安全措施費用計取、使用等相關要求。
第七條 投標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及我省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yè)環(huán)境等,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結合自身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單獨報價,且報價不得低于公布的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與中標單位簽定施工承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安全措施費用總額、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中明確的安全措施費用總額,不得低于公布的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施工合同備案機關在合同備案時,應當嚴格審查安全措施費用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jiān)備案之前,將合同中明確的安全措施費用總額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費用專戶,在與施工單位辦理安全措施費用決算之前,不得擅自動用。
安全措施費用是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緩存或緩支安全措施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jiān)備案時,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審查安全措施費用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存入專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措施費用有效投入,在項目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措施費用項目清單及相關憑證備查。
第十二條 安全措施費用原則上按照開工階段40%、合同工程量過半階段40%、竣工階段20%定額撥付。
開工階段,施工單位提出申請,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及使用計劃,完善開工安全前提條件,報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確認,建設單位批準撥付。
合同工程量過半階段,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監(jiān)理人員會同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對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檢查實體確認,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機構簽署意見,建設單位批準撥付。未按照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實施的部分,或實施的質量達不到標準規(guī)定要求的作相應扣減。
竣工階段,施工單位提出申請,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完成情況報告,由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確認,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機構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評定合格,建設單位批準撥付。剩余的款項及利息建設單位收回。
第十三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按照規(guī)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費用。
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簽認。對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措施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實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不予簽認,并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等規(guī)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落實,以及建設單位按照規(guī)定撥付安全措施費用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撥付條件,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撥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確的安全措施費用總額,保障生產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費用,在施工合同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應當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非招投標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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