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發布《北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衛生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現予發布,自2009年8月1日起試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印刷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書、報、刊印刷,本冊印制,包裝裝潢等印刷企業(以下簡稱印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印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印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印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印刷企業應優先采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印刷企業應優先采用自動化高、噪聲低的生產設備,加強密閉,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生產布局】印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印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印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印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風措施,降低作業場所毒物濃度。印刷企業應在調墨、印刷、復膜、膠訂等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第十二條【個人防護用品】印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印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勞動者應在以下工序佩戴防護用品:
印刷、折頁、膠訂、裁切作業時,應佩戴耳塞或耳罩;
調墨、印刷、清洗油墨作業時,應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自行裝填活性炭的濾毒盒;
膠訂作業時,應佩戴防煙塵口罩;
顯影、調墨、清洗墨輥作業時,應佩戴適用的防化學手套。
第十三條【危害源隔離】調墨、復膜、印刷工序應隔離設置。
第十四條【公告欄】印刷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五條【警示標識】印刷企業應在可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和設備上,按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作業衛生】印刷企業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毒物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
第十七條【物料存放】印刷企業作業場所貯存揮發性物質(如油墨、稀料)的容器應在通風區域內密閉保存和隔離。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職業衛生責任制】印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職業衛生管理】印刷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明可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應定期演練并不斷修改完善。
第二十條【危害因素檢測】印刷企業應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當檢測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企業應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標準要求后方可作業。檢測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危害告知】印刷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二十二條【危害申報】印刷企業應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和變更申報,并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二十三條【防護設施維護】印刷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培訓】印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并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
(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項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常識等。
第二十五條【健康監護】印刷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企業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印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潤濕液等化學品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印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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