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職業病網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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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單位委托獲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這項評價應當是每三個月開展一次現狀評價。
一、評價組織體系
由用人單位委托獲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這項評價應當是每三個月開展一次現狀評價。
二、評價內容
(一)政策、制度和組織體系評價
1.用人單位在制訂生產經營整體規劃的總體目標和實施單項工作計劃是否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
2.用人單位是否已根據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相應的規章制度。包括前期預防、勞動過程的職業病預防、防護設施與警示、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等重點環節。
3.用人單位是否保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和任務相適應的專項經費。
4.用人單位是否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和日常執行機構,各有關的職責分工是否明確。
5.用人單位是否定期開展全面和專項的職業衛生檢查、評價和改進活動。
(二)前期職業衛生工作評價
1.用人單位是否經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包含可行性論證階段的預評價衛生審核、設計階段衛生審查、竣工驗收階段的防護設施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
2.用人單位是否對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申報。
3.評價工作場所是否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具體看是否建立定期的監測制度;監測周期、監測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檢測者是否取得相應資質。
4.評價用人單位工作場所是否根據生產工藝的特點、職業有害因素等配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如通風、排毒、除塵、屏蔽、隔離等設施);是否設立專門的組織和人員管理防護設施;是否設立專門的維修組織和人員;維修信息是否暢通;防護設施是否建立臺賬;防護設施是否具有穩定的經費支持。
5.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文獻下載: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現狀如何評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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