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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9年2月28日)主要是用于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其中包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需具備哪些條件、職業病體檢規范及監督處罰規定。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49號令,2012年)是原安監局頒布的,用于監督管理非放射類接觸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職業病體檢的。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是用于監督管理放射類用人單位,以減少放射工作人員職業病的發生。
《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是我國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前者規定了非放射類職業病體檢的項目、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體檢周期等內容;后者規定了放射類職業病體檢項目、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體檢周期等。
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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