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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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加強使用者職業衛生工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命令第48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加強使用者職業衛生工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中列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立即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方法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四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土地等級管理原則。央企、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除了定金規定外,其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將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使用者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
(1)使用者的基本情況
(2)職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分布情況和接觸人數
(3)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六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用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使用者必須首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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